文章还在用明星配图,这个公众号运营雷区记住了!

明星控告公众号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眼前。昨天,又有一个大号,发文称被明星索赔。
01
“我夸她衣品好,她要我赔50万”
昨天,女性情感类公众号“她刊”发文称,此前4篇文章因使用了70多张周冬雨的照片,被周冬雨控告肖像侵权。


果酱妹去年也报道过,某公众号使用周冬雨照片发布的一篇电商产品推文,在自家公众号和合作公众号同时发布,最初只是自己的公众号遭到起诉,然而后来合作公众号也因该文章被控侵犯肖像权,两次均被索赔16万元。
这一次,周冬雨团队要求“她刊”:赔偿50万;删除文章中所有含有周冬雨的照片;在公众号发文向周冬雨道歉;并负担起诉中产生的诉讼费用。 
“她刊”在昨天的文章中申辩道:
那些稿件中,通篇没有任何广告,内容都是在夸她;
我们的文章里,通篇都是在给读者教方法,让她们可以去学习自己的偶像、靠近明星的审美;
没卖衣服、减肥产品,稿件一点商业用途都没有。 
经过商议后,“她刊”和周冬雨团队达成了和解,赔偿请求从50万元降到了12万元。
做自媒体的,特别是定位会涉及到明星内容的账号,很多时候都不可避免地会用到名人的相关图片。在文章的留言区,也有众多自媒体从业者分享自己因明星肖像侵权的经历。

 02
公众号侵犯明星肖像权,十抓九准?
“她刊”不是第一个被明星起诉肖像权的公众号,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 今年5月,演员马苏起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更美App的开发者)未经马苏许可,在涉案7篇文章中,大量使用马苏的肖像,并不同形式对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进行商业推广,法院判定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对马苏肖像权的侵害。

• 2019年3月,济宁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演员王鸥的照片作为商业配图,并称王鸥整过容,北京朝阳法院判决韩美医院赔偿王鸥37500元并赔礼道歉。
果酱妹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许多明星状告自媒体侵权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不少的公众号运营者也表示曾收到过该律所的律师函。

据果酱妹的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就人身维权委托该律所代理的名人明星就包括:李小璐、刘翔、李冰冰、张艺兴、范冰冰、井柏然、周迅、葛优、鹿晗、任贤齐、王一博、杨颖、林俊杰、白宇、刘涛、钟汉良、吴亦凡等。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9月通报的《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显示:
 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

• 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

•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 
明星状告自媒体肖像侵权,成功率很高。但果酱妹发现少数公众号会在庭审时胜诉。
例如,2019年12月,公众号“花椰菜大王”一篇分析鞠婧祎活动造型的文章,被鞠婧祎以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照片并涉嫌商用为由提告。今年10月,该公众号博主在微博晒出判决书,显示鞠婧祎败诉。
根据号主在微博中放出的判决书和鞠婧祎个人工作室的公告来看,鞠婧祎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他们使用其肖像权有更大的容忍度;
2、公众号及时删文,且并未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贬损和丑化明星形象;
 ▲ 截图源自 @鞠婧祎个人工作室
但不是每个账号都能站在法院认为的“容忍义务”范畴内,明星也并不是将全部使用其肖像的账号一起告,而是一次告一波。只要内容创作者们存在一点侥幸心理,侵权被告的风险就依然存在。
03
公众号应怎样避免明星肖像侵权?
作为一开始便理亏的侵权方,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内容创作者在创作配图时,还是应该留多一个心眼。
而对此果酱妹咨询了律师,为大家整理解答了几个公众号运营者常见的明星肖像权侵权问题,希望各位内容创作者们能尽量避坑,减少损失。
Q1:公众号使用明星照片作为宣传商业用途,侵权是否与阅读量有关?个人主体的公众号也会被找上门吗?
使用明星照片侵权与否与阅读量无关,关键在于公众号是否有盈利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即使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只有很低的阅读量,只要盈利的性质,如投放广告、推广等行为,或者公众号本身就是商业性质的,都会认定为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主体的公众号使用明星照片进行盈利时同样构成侵权。
Q2:公众号文章中用了明星在影视剧中的剧照或者表情包、综艺节目的截图作为配图会不会侵权?
用剧照、表情包、节目截图等作为配图,只要可以识别该明星的肖像,且用于盈利,都构成侵权。
Q3:怎么认定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边界?
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评论或利用其形象要素的行为,如果查证所属事实真是存在,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故意,及时稍显夸张或者言辞不当,也属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若依据的事实不属实,且主观恶意性明显,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行为就超过了公众人物负有的容忍义务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Q4:在公众号写作中,该如何避免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
商业性质的公众号,在使用他人肖像时要取得相应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保护的客体不仅局限于明星,使用没有获得授权的肖像进行盈利都会构成侵权。
而针对名誉权侵权,一般来说,避免以下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
在这偌大的内容创作环境来说,每个账号、每篇文章、每张照片都要取得明星授权并不现实。
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在写这类图文之前,可以先咨询一下法律人士,评估一下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这样也可以减少踩坑的风险。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微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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